承担医疗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,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、检查和考核,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。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,组织指导市本级及县(市)区开展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、学校卫生、公共场所卫生、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,依法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、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,指导规范执法行为,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。监督检查县(市)区卫生监督工作。